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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香港)章程

2021-02-09

中国美术家协会(香港)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香港)(以下简称“协会”)是经香港政府批准注册,由各个国家美术家、学者、书画活动组织者、热爱公益事业及书画艺术的知名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艺术专业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广泛团结世界各国的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不断发展和壮大艺术队伍,开展与世界各国同行的友好合作,广泛建立国际艺术联系,为发展和促进中国书画艺术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协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伟大复兴,促进当代东西方文化交流和融合,推动中华民族文化文明的国际传播,推动世界文明的创新发展,使各国人民享受更富内涵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协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世界各国各地的美术家协会以及个人在美术创作、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出版、艺术设计、美术史研究、美术组织以及其他方面成就卓著者提出申请后,由协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七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由本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可给予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协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世界各个国家的美术组织、画家和业余美术工作者、美术爱好者,为促进东西方文化之交流与融合,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目标,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中国书法和国画的国粹艺术为己任,而进行联络,负责协调,进行交流,开展活动,搞好展览,精诚服务。
第九条  注重加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认真进行学术理论研究,广泛组织学术交流,大力活跃美术创作,大力提倡艺术的继承与创新,不断推动美术教育,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美术人才队伍的整体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加强对外交流合作。走出国门、进行书画展览与交流, 为协会书画家和中国书画艺术走向世界搭建良好平台而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 中国美术家协会(香港)章程》。
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秘书处推荐、协会下属各分会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主要包括:名誉主席、高级顾问、顾问、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
本协会设主席一名,主持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处理重大事项。平时决策权是主席办公会。
本协会设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工作。 其中,副主席、副秘书长参加主席办公会。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每三年召开一次,及时进行换届,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由名誉主席、高级顾问、顾问、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参加。
主席办公会必要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可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召开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副秘书长以上有关领导机构人员的变动,须经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各方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办公会。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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