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国美术家协会(香港)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内外美术专家、学者、美术工作者等、拥护中国美术家协会(香港)章程,愿意遵守中国美术家协会(香港)个人会员守则,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中国(香港)美术家协会。

第二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第一条 美术创作类积分标准…………
第二条 理论研究类积分标准…………
第三条 新闻出版类积分标准…………
第四条 专业教育类积分标准…………
第五条 组织管理类积分标准
…………
第六条 以上五类申报类型不可跨类别积分…………
第七条 其他积分项目。本条积分项目需要在前五条的基础上积分,只能计一次,本项目内不可重复累积。
第八条  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推荐,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也可提出入会申请:

1、从事书画艺术创作、研究或相关行业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地做过书画展获过奖励或留居国外的书画贡献者;
②在书画理论研究中有贡献的成就者;
③美院书画本科生以上毕业优秀者;
④在省级或全国书画活动中作品被入围或获奖者;
⑤在书画艺术事业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者、管理者、宣传者;
⑥在书画艺术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和造诣的各界人士。
2、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热爱公益慈善事业。
3、有志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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